申报时间
个人申报提交阶段(5月11日至7月10日)
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各相应级别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自治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1.各盟市初级职称申报时间(5月11日至5月25日);
2.各盟市中级职称申报时间(5月26日至6月10日);
3.全区高级职称,及自治区本级单位中、初级职称申报时间(6月11日至7月10日)。
申报人员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材料填写并点击“提交申报”,逾期未点击“提交申报”视为放弃申报,且不能再新增申报记录。
评审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规定,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要求,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申报职称评审。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设立新评审专业
自治区新增设立稀土、教育招生考试研究职称专业,拟由包头稀土研究院、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建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待评审条件制定印发后,开展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二)向用人主体赋权
1.已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组建单位),继续按照备案的评审范围和评价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三级医院、国家实验室、区域医疗中心、科学中心、大型企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
3.当年不具备开展评审工作条件的盟市或自主评审单位评委会,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同意,采取联合评审、委托其他盟市或评委会评审等方式评审。
(三)落实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可不受岗位数额(结构比例)限制,由相应评委会评审。符合条件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落实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继续开展基层“定向评价”职称评审。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应行业部门,严格按照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的原则,在单列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序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农牧业、林草、水利、乌兰牧骑和文物博物等专业领域基层“定向评价”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2.对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或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用人单位做好推荐人选的审核把关,审核推荐要突出业绩贡献导向,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等相结合,不得简单一味降低标准条件,造成政策“洼地”,确保将真正符合条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上来。

3.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4.严格落实城市中小学教师、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到基层服务有关规定。
5.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当年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申报职称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取得现有职称后,累计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年限达到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1年参评高一级职称。
6.各盟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组评审。
(五)落实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申报职称评审,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对于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在我区工作满1年、积极投身自治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并满足学历、业绩等条件的,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层级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鼓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继续教育学习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硬性要求。
2.各盟市、各评委会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应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六)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申报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且未享受政策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此政策有效期截止2026年底。
(七)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1.各地区、部门(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序开展职称评审。严禁借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评审职称。
2.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
(八)推动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衔接贯通
1.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资格规定,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视同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有关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九)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各盟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核定分配名额(共300名)见附件。
(十)严格执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执行。各盟市不得擅自扩大继续教育培训范围,不得违规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及时更新,专业科目课程内容要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相关。
点击查看:》》内蒙古2026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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