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实施,录取规则如下:

1.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
2.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位进行录取;没有同分排位的,按照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依次按照实际高考文化成绩的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对于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相关要求,其余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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