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永年区主城区城镇户口满一年,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低保边缘家庭。
3.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二)第二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具有永年区主城区城镇户口满一年,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家庭,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年满26周岁。

2.申请人家庭202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7150元(含)以下,如申请家庭成员均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该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放宽到2025年永年区主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即56580元)及以下。
3.申请之日前需在永年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近两年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如劳务合同与社保由上级或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签代缴,申请人需在永年区实际工作,并且需要用人单位与社保代缴单位共同提供相关证明),或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经永年区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第三类公租房准入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永年区主城区城镇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持有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8年。
3.与主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之日前在主城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近两年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如劳务合同与社保由上级或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签代缴,申请人需在永年区主城区实际工作,并且需要用人单位与社保代缴单位共同提供相关证明),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且每年度累计断缴不得超过6个月。
4.申请人2025年可支配收入在47150元(含)以下。
5.申请人在永年区主城区未租住公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四)第四类公租房准入条件(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年满18周岁,户口不在永年区主城区,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与主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之日前在主城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近两年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如劳务合同与社保由上级或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签代缴,申请人需在永年区主城区实际工作,并且需要用人单位与社保代缴单位共同提供相关证明),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且每年度累计断缴不得超过6个月。
3.申请人家庭202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7150元(含)以下,如申请人属于从主城区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申请家庭成员均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该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放宽到2025年永年区主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即56580元)及以下。
4.申请人家庭在主城区未租住公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五)不得申请公租房的情况
1.在5年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2.在永年区主城区有住宅建设用地的,兴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及其他投资型房产的,已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的。
3.第一、二类家庭,2人户(含)以上家庭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的,1人户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的。
4.第一类家庭拥有四轮及以上机动车的;第二类家庭拥有超过一辆四轮及以上机动车的。
5.第一、二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的。第三、四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的。
6.离异未满一年的。
7.第一、二类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且无监护人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8.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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