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租房申请需同时满足户籍条件、收入条件、住房困难条件、财产值条件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一、户籍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户籍条件满足以下5种情形之一即可:
情形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情形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且已满2年的;申请人家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可不受已满2年的限制。
情形三: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的。
情形四: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的。
情形五: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上述第3目至第4目规定条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
二、收入条件
(一)家庭申请: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二)单身居民申请: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直接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自动更新无需人为调整。以2025年数据为例,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49741元,则: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需≤49741×60%≈29844.6元
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需≤49741元
三、住房困难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

(二)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且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等于18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注:自有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产权的,按实际建筑面积核定。经鉴定属应当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视为无该套住房。
四、财产值条件
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或等于139000元。
财产值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及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基金、商业保险和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计算。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可拥有不超过1辆机动车辆。
五、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
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由市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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