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间
信息填报:2026年6月15日至21日
材料验证:7月3日前完成(具体由安置学校通知家长)
二、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或居住地附近学校扫描二维码登记并完成信息填报

三、办理条件
(一)本市户籍学生
1.回户籍地(本区)入学;
2.因购房或户籍迁至本区;
3.因动拆迁至本区;
4.其他政策保障类群体。
(二)非本市户籍学生
1.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居住证、学生持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均为本区);父母一方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前12个月内职工社保累计满6个月,补缴无效)或持有灵活就业登记证明(申请前须满3年)。
2.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学生持有效期内本区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3.人才引进类子女。
四、申请材料
(一)本市户籍学生
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学籍证明、居住类房产证(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自购且持主要产权)及父母(或监护人)本区工作证明(一方即可)。
(二)非本市户籍学生
学生学籍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家长身份证、有效期内本区居住证、学生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须与家长居住证地址一致)、本区居住类房产证(须与居住证地址一致,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自购且持主要产权)或居住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须与居住证地址一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或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如有)。
如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须提供父母(或监护人)本区工作证明(一方即可)。
五、注意事项
1.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由区教育局统一安置。转学工作集中安排在每年暑假和寒假前进行。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及各学期中途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2.同街镇(高新区)学校之间原则上不予转学。滨海地区(山阳镇、金山卫镇、石化街道)参照执行此项要求。
3.转学条件同入学条件,原则上统筹安置在学额相对充分的学校。如已持产证则视学区内学额情况排序安置(适龄儿童与户主关系、自购房年限及入户年限等)。
4.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公民办学校不予转学。
5.原在外省、外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转入八、九年级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6.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本转学公告的解释及具体实施。
六、咨询电话
1.咨询电话。基教科:57932039(小学)、57931825(初中)。
2.监督电话。信访办:5793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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