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各公办初中学校应依法保障重庆高新区内符合“三对口”条件的小学毕业生相对就近入学的权利。
(二)免试入学原则。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收取学生个人简历或视频音频等个人展示材料,不得以各学科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录取依据。
(三)对口入学原则。户籍地学生坚持“三对口”:即小学毕业生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四)“二派”入学原则。具备区内户籍、区内学籍、区内房产三项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报名参加重庆市第一实验中学校、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重庆巴蜀科学城中学校、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科学城中学校、华中师范大学重庆学校、北京师范大学重庆科学城实验学校等6所学校中的1所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摇号招生。未摇中的区内户籍且区内学籍学生按照“对口派校”的原则回到小学对口的初中学校进行录取;未摇中的区内户籍且区外学籍学生由公共服务局结合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流动人口子女按照“两为主”“两纳入”原则,由学生家长向相关学校申请学位,有空余学位的普通中学在公共服务局确定的各校招生计划范围内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五)规范公平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委关于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严格执行监督问责,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招生范围
具体范围包括曾家镇、白市驿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全域,西永微电园L分区7.4平方公里区域内(不含文旅城1.2平方公里)。
招生条件
(一)区内户籍学生入学公办学校
1.区内户籍且区内学籍的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登录“渝快办”网站(https://zwykb.cq.gov.cn)“义务教育入学”专栏(以下简称专栏)或“渝快办”APP“教育入学一件事”专区(以下简称专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以下证明材料。
(1)小学毕业生与其父母的同一户口簿。
(2)其父母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2.区内户籍且区外学籍的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登录专栏或专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以下证明材料。
(1)小学毕业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明。
3.参照“三对口”政策接收的户籍地学生,小学毕业生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由其法定监护人登录专栏或专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以下证明材料。
(1)小学毕业生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一户口簿。
(2)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小学毕业生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两为主”“两纳入”,统筹规划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空余学位的普通中学在公共服务局确定的各校招生计划范围内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登录专栏或专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以下证明材料。
1.小学毕业生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小学毕业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合法工作证明、小学毕业生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有效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公租房租赁户子女入学
严格执行重庆市关于公租房租赁户子女入学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租赁户子女就读,公租房租赁户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登录专栏或专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以下证明材料。
1.小学毕业生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区内公租房租赁合同(法定监护人及子女均是共同承租人)等有关材料。
(四)残疾儿童入学
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五)其他特殊群体子女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援藏干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共服务局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稳步有序做好特殊群体子女就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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