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租房保障对象如有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详细内容。
一、不诚信情形(4种)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保障对象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诚信记录信息管理,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其记载入保障对象信用档案:
情形一:弄虚作假
申请公共租赁保障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瞒报相关情况的
情形二:未如实申报
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及财产等变动情况,或未如实申报的
注: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主动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人数等情况。
情形三:拒不退房
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不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情形四:其他违规
违反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
二、处理措施(3种)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存在不诚信记录的公共租赁保障对象或申请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措施一:记入征信
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
措施二:5年禁申(针对弄虚作假)

属上述情形一(申请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瞒报相关情况)的: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
措施三:5年禁申或取消优先资格(针对其他违规)
属上述情形二至四,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
未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属轮候对象的:
取消其优先保障的资格
三、处罚依据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申请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第11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人员责任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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