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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2026海口公租房退出条件(附搬迁期规定)

来源:成都号 2026.05.25 06:58:40 阅读:145次

  海口公租房保障对象出现收入超标、购房等情形需主动退出,搬迁期最长9个月。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详细内容。

  一、主动退出情形(5种)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主动腾退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住房货币补贴:

  情形一:收入超标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

  情形二:购买政策性住房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又在本市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购买公有住房、参与职工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

  情形三:财产超标

  家庭人均财产值已超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的

  情形四:住房超标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取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18平方米的或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情形五:其他不符合条件

  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

  二、主动退出程序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还未实际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申请人出具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意见书

  (三)已经实施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申请人终止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协议并办理退房手续

  三、费用结清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腾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承租人腾退房屋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和清洁,确保该房屋达到重新配租的居住条件。

  四、搬迁期规定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一)搬迁期:6个月

  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决定后6个月内实施搬迁并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搬迁期租金

  搬迁期内的住房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三)延长搬迁期:3个月

  搬迁期满不腾退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自有住房的,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可以再延长3个月搬迁期

  (四)延长期间租金

  延长期内应当按所配租项目住房市场租金缴纳租金(高于合同租金)

  五、强制执行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租人逾期不腾退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

  (一)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或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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