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
1.实施范围: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2.执行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5)456号);《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成发改要素价(2020)516号);《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4)1090号)
来源:成都市发改委https://cddrc.chengdu.gov.cn/cdsfzggw/sdqs/2024-08/27/content_bd991f14b403464a8be3c73bf12dac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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