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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芜湖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成都号 2026.05.25 11:03:27 阅读:182次

  第一条 根据《芜湖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湾沚区、繁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住宅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因征收以产权调换的物业,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按照本细则第四条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2025年7月1日及以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项目,其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本细则第四条标准向市管理中心申请代为交存,申请内容需明确代交户数、房号、代交金额等。(附件1:建设单位申请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

  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代交通知确认书。(附件2:代交通知确认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代交通知确认书要求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市管理中心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维修资金分户专用票据。

  市管理中心应当公示建设单位代为交存维修资金情况。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在售出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收取其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并将维修资金分户专用票据交付物业买受人。

  第七条

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市管理中心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证后,及时告知相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初始登记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办理补交或者退款手续。

  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持业主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调换协议、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维修资金分户专用票据等材料,通过市管理中心交存窗口或芜湖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办理补交或者退款业务。

  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收款或退款转账,并重新出具维修资金分户专用票据。

  第八条

市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资金安全、综合利率、抗风险能力、服务效能等因素,合理确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数量,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选择专户管理银行。专户管理银行服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市管理中心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银行应协助市管理中心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基本业务,并提供协议约定的增值服务。

  第九条 维修资金专户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等情况。市管理中心应当向业主提供便捷的查询方式。

  第十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计息,增值部分由市管理中心综合汇算后计入业主个人增值账户并单独列账。每年第一季度确定上年度计息分配数额并一次性计入业主增值账户。

  第十一条

物业转让时,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交易转让手续前按照规定补交、续筹。鼓励业主与受让人在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维修资金的核验与补交、续筹等事宜。

  市管理中心应当结合网签信息和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及时变更已交存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信息。

  第十二条

物业因征收或其他原因灭失的,业主应当持产权注销证明或者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协议、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卡号等材料,申请办理灭失退款业务。

  市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现场查勘。审核通过后,市管理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分户账内的余额一次性划转至产权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须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申请工作。

  市管理中心应当依托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施维修资金线上申请、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和统一监管。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一般使用和紧急使用。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一般使用流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申请人将使用方案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楼栋、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使用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内容、费用预算、列支范围、预分摊明细、施工单位选定方式、施工单位资质要求、质保内容、竣工验收主体及方式、竣工结算方式等。(附件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模板(一般使用))

  (二)使用方案由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在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楼栋、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附件4: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受益户表决表;附件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公示)

  (三)申请人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经表决通过的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及其公示情况、施工合同等材料。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工程预算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市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四)申请人按照使用方案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进行验收,共同签署竣工验收确认单(附件7:竣工验收确认单)。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按受益户面积分摊工程结算金额,确认维修资金列支部分和业主自筹部分,并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楼栋、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公示工程验收情况、工程费用结算及分摊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六)公示期结束后,申请人通过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上传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工程决(结)算书、审计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附件8: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工程项目发票等材料,并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维修资金。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收到支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一次性提交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确认单、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等纸质材料留档,并在官方网站公示维修资金分摊使用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七)公示期结束后,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市管理中心提交资金拨付申请(附件6:芜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材料。

  (八)市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通知,由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资金拨付至收款账户。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其使用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发生危及物业安全等紧急情形,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以下简称“紧急使用方案”),并持紧急使用方案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报紧急维修项目。

  紧急使用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内容、费用预算、列支范围、预分摊明细、施工单位选定方式、施工单位资质要求、竣工验收主体及方式、竣工结算方式、质保内容等。(附件9: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模板(紧急使用))

  (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及业主代表现场查勘(附件10:紧急维修项目现场查勘表),涉及电梯、消防等设施的,应当邀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参加。查勘确认后,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紧急情形查勘意见报送市管理中心,市管理中心对是否符合紧急情形进行认定。

  (三)符合紧急情形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紧急使用方案同步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楼栋、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公示3日。

  (四)申请人按照使用方案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业主代表等进行验收,共同签署竣工验收确认单(附件7:竣工验收确认单)。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按受益户面积分摊工程结算金额,确认维修资金列支部分和业主自筹部分,并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楼栋、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公示工程验收情况、工程费用结算及分摊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六)公示期结束后,申请人通过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上传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工程决(结)算书、审计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附件8: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工程项目发票等材料,并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维修资金。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收到支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工程预算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市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一次性提交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确认单、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等纸质材料留档,并在官方网站公示维修资金分摊使用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七)公示期结束后,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市管理中心提交资金拨付申请(附件6:芜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材料。

  (八)市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通知,由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资金拨付至收款账户。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涉及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鼓励聘请监理单位进行全程施工监理,鼓励聘请审价机构进行结算审价。

  业主未共同决定施工、监理和审价单位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指导申请人选择施工、监理和审价单位。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单位申请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

  2.代交通知确认书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模板(一般使用)

  4.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受益户表决表

  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公示

  6.芜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

【本地资讯】芜湖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7.竣工验收确认单

  8.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

  9.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模板(紧急使用)

  10.紧急维修项目现场查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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