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1-3类之间不累计
三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港澳同胞子女三类加分分值均为5分,但同一名考生如符合上述多项条件,只取其中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5分(不叠加)
港澳同胞子女+归侨学生=5分(不叠加)
二、第4-5类加5分时可与1-3类累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军人子女如符合加5分条件,且同时符合三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港澳同胞子女中加分条件的,可与上述三类中符合条件的一项所获加分进行累计。
即:三侨考生+军人子女(5分)=最高10分
港澳同胞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5分)=最高10分
三、第4-5-6类加20分及以上不累计
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如符合加20分及以上条件,不再享受其他累计加分。

即:公安英烈子女(20分及以上)+三侨考生=20分(不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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