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租房新规对特殊家庭收入认定作出新规定,全职照顾失能老人、重病患者或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可不计算劳动收入。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详细内容。
一、收入核定一般规定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的核定,采取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相结合的方式。
(一)收入情况
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
(二)有工作单位的
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三)没有工作单位的
其收入情况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由申请人家庭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社区居委会进行核查,工资参照务工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认定,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特殊家庭收入认定(新增加内容)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以下3类特殊情形,主要监护人(1名)按实际收入确定,确属在家监护不就业的可不计算劳动收入:
情形一:失能或部分失能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失能、部分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的
情形二:重度残疾人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人需要主要监护人照料的
情形三:3周岁以下婴幼儿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怀孕、哺乳3周岁以下除主要监护人外无其他人看护的婴幼儿的
三、照顾者收入认定规则
针对上述3类特殊情形,主要监护人(1名)的收入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主要监护人(1名)按实际收入确定
(二)确属在家监护不就业的,可不计算劳动收入
注:本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旧规对比
这是2026年修订版新增的内容,旧规《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无此规定。新规体现了对特殊困难家庭的人文关怀,减轻全职照顾者的负担。
五、财产值计算
人均财产值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及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基金、商业保险和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计算。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可拥有不超过1辆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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