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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深圳公租房申请可支配收入核对范围及标准

来源:成都号 2026.06.04 10:09:48 阅读:145次

深圳公租房申请可支配收入核对范围及标准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深建规〔2023〕9号),深圳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该细则自2023年8月31日起施行。

  深圳公租房申请需核对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获得的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

  一、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

  五、不计入可支配收入的项目

【本地资讯】深圳公租房申请可支配收入核对范围及标准

  以下8类收入不计入可支配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金、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补助、护理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收入。

  >>> 深圳公租房申请工资性收入认定规则

  >>> 深圳公租房申请转移净收入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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